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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听民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声 “泉”心解答》第八期(自然资源和规划类专题)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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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便民服务质效,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精准性和实用性,县委社工部接诉即办工作中心聚焦“12345”政务便民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②左上角城市定位到阜阳市,首页下滑至市县区专栏,点击临泉县,点击“临泉不动产泉程办”。
③进入不动产办事大厅,点击自助查询→选择个人档查询→点击查询→长按保存查询证明至本地。
③进入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选择区域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点击在线查档→选择查询目的→点击查询→长按保存查询证明至本地或下载PDF。
④进入不动产登记服务专区,选择区域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点击在线查档→选择查询目的→点击查询→长按保存查询证明至本地或下载PDF。
答:申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材料和户口簿,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属来源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材料)。(上述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答:申请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材料和户口簿,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权属来源材料(买卖合同、完税材料)。上述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答:不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
(五)买卖双方已经申请了不动产登记,买方或卖方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吗?
答:不可以,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答: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答:在申请登记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免费邮寄服务。且登记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应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方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办企业。
答: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答:鼓励农产品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入股联营地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2.未成立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分别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决议及决议公示相关材料;
4.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的,提供项目计划书;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办企业的,提供项目入股联营合作合同;
8.涉及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提供宅基地退出协议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答:1.前期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等;
2.项目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同意后,由其征求县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
3.编制方案。通过项目审查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的,需编制项目计划书;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办企业的,需与他人签订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集体决策。方案编制完成后,须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并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项目计划书或者入股联营合作合同;
5.用地申请。相关材料手续完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共办企业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政府批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申请的,由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决定文件;
7.设立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计划书或者入股联营合作合同的约定内容,及时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已经前期设立的除外)或者变更登记;
8.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企业)持《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决定书》等材料,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备注“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建设用地”。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这类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这类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答: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并纳入政府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注:按照最新政策,耕地进出平衡统一纳入大占补,即各类占用耕地均需落实占补平衡)。
(三)我是种粮大户,承包了几百亩土地,都位于永久基本农田内,现在需要建设一处粮仓和晾晒场,怎么办手续?
答:粮仓和晾晒场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此类设施,必须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并上图入库,按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也必须办理耕地进出平衡手续。所以你不能在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设粮仓和晾晒场,可咨询属地政府,帮助你找到可以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地块。
答:养殖场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要按程序进行备案。申请人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流转经营合同、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备案,备案后由乡镇(街道)上图入库。具体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可在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官网进行查询或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五)按照最新用途管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但是,俺家几年前花了好十几万建的蔬菜大棚,怎么办?
答:按照最新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稳妥有序恢复种植粮食作物。
答:一、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等用地,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 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1.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2.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答: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
答: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如: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如: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答: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
答: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是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中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优先使用已批准的永久性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五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答: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或受其委托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人)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如果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4.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材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相关图件;
5.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使用农用地的)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
7.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人、银行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三方监管协议;
答: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答: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通过复垦恢复至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使用人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答:临时用地复垦完成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组织自查,并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不足的,由使用人补足。
答:临时用地使用结束恢复为原用途并经验收合格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于取得验收合格确认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移交确认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且原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答: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正负零标高、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等内容。
答: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及阜阳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公布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不改变土地权属、用地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不新增建筑面积,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发生重大改变、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政府投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3.既有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棚;
答:规划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批后应向社会及时公开公布。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查看:线上可以登录临泉县政府官方网站搜索小区项目名称查看相关内容;线下规划经批准之日起,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均有公示,同时,因图纸清晰度及相关设计细节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会及时向来电群众答复详细设计内容,充分提高群众知晓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答: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编制工作可分为工作准备、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审批三个阶段;其中,规划成果审批可分为六个环节,依次为村民审议、技术审查、批前公示、成果报批、批后公告、数据库汇交。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庄规划。
答:编制团队驻村时,开展调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的调查,包括村民意愿调查,通过发放问卷、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村民意愿;规划初稿完成后,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鼓励村民共同讨论村庄建设定位、目标和具体方案;规划报批前,会在村里公示不少于30天。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还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规划批准后,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反映,推动规划有效落实。通过以上方式,村民可以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确保规划符合实际需求,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答:村庄规划成果主要包括“二图一表一则”,分别为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总平面图、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村庄发展定位和指标、国土空间总体布局、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空间、乡村特色风貌、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村庄安全韧性、农村住房布局、重点地块规划、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实施项目等内容。
答:规划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之后,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查看:线上可以登录临泉县政府官方网站搜索查看,线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公告栏区域依法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查阅,也可到村委会或镇政府现场查阅规划成果。
(村庄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答:1.对于林地上的林木。随意砍伐林木,属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罚,可以对砍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确定砍伐的林木数量、树种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款、补种树木等处罚决定。如果随意砍伐林木的行为涉嫌犯罪,比如达到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林业主管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等。
2.对于非林地上的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砍伐他人所有的非林地林木(非古树名木或珍贵树木),可能构成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答: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物多样性目标,逐步降低季节性飘絮影响,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5〕1号)《2025年阜阳市“杨柳梧”飘絮治理实施方案》规定:“控制总量、 减少存量、 禁止增量”。通过近几年优化调整,我县杨树面积已大幅下降,杨絮影响已得到初步控制。另外,我县将积极采取措施,实施喷淋并适时更新树种,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同时,建议市民出行时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答:根据《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土地,或者设置空间上与湿地自然公园存在重叠的项目,确需占用或设置的,应当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展建设,需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答:居民捡拾到野生动物应当就近交由当地派出所或临泉县野生动物救护站进行处置。
答: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答:根据《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地上的乔木、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4.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
设计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发现古树名木,村委会向县林业局出具申请报告→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组织专家鉴定→认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发布。
严禁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焚香、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严禁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挖土、堆物、建房、采石和利用古树名木搭建各类设施;严禁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同时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避让古树名木相关工作;古树周边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发现古树受损要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
答: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属家禽家畜,由农业农村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因此,不需要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另外我省已取消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情况请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须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如发现有违法野生动物展示展演活动时,可向属地主管部门反映查处。
答:白粉虱属于农业害虫,是众多蔬菜作物的常见害虫,寄生在多种蔬菜上,包括黄瓜、西葫芦、南瓜、甜瓜等瓜类,茄子、番茄、辣椒等茄科作物,以及甘蓝、白菜、萝卜等十字花科作物和菜豆等豆科作物。此外,它还能危害莴苣、马铃薯、苋菜等多种作物。主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提倡以生物防治为主,辅以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防治措施。敏感人群外出可佩戴口罩、眼镜,避免接触路边植物果实。
(林地、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联系方式)